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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冰城热企全部点火温炉 哪家热企没点火居民可投诉
2011-10-12 09:57:26 来源:生活报  作者:孙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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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0月12日讯 按照哈市今年最新规定,所有供热企业须提前一周即10月13日点燃锅炉,开始热态运行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保证在20日正式供热时,居民家室温达标。这是哈市热企首次集体提前一周点锅炉进行热态运行。12日起,本报开通供暖热线,居民如遇到热企未及时点火运行等问题均可投诉。

  管理部门将挨家查点火

  按照今年哈市最新规定,13日,哈市所有供热单位必须开始进行热态运行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哈市供热期为每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但因热企在点燃锅炉后,居民家热起来需要一定时间,为此哈市推出了这一新规。

  同时,记者从哈市住房局获悉,目前,哈市各供热单位基本完成了供热设施检修、供热系统严密性试验、按要求做好了供热燃煤储备等工作。记者从哈市住房局获悉,点燃锅炉当日,哈市供热管理部门及监督员等将到全市各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未按要求及时点燃锅炉的热企,将责令其整改,居民如发现也可向各区供热办投诉。

  供热期不热可申请测温

  记者从哈市住房局获悉,10月20日至4月20日期间,如居民遇室温不达标情况可申请免费测温。按照新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居民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会在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温。如确定室温确实不达标,则居民可向供热企业要求退还热费。

  根据规定,退热费执行三档标准: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退热费计算公式: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