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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节假日加班费情况调查 多数并无加班费
2011-10-16 08:47:46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金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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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6日讯 “十一”长假刚刚结束的第二天,建筑工人王志臣打来电话咨询加班费的问题。国庆黄金周期间,他和其他工友被安排工作,他听说按法规这属于加班,节日的前3天应获得3倍工资。得到肯定答复后,他表示回去要和老板商谈一下。后来记者再联系王时,他坦言商量无果,而且表示只要能拿到基本工资就已经心满意足了。原来,最近工地实行的是工资日结法,只要上班一天,就有一天工资。比起那些没有被安排加班的工人和非日结工资的工人,能把钱拿到手就挺满足了。

  记者告诉他,得到那3倍工资是他赢得得权益,并非什么非分之想。可他认为这就是他们那里的实际情况,这是老板“照顾”他才安排他加班的。王志臣说:“工友们也很想拿加倍的工资,可都不敢当众说出口,万一被老板听到了,有被炒鱿鱼的危险。”

  调查多数并无加班费

  为了了解我市劳动市场节假日期间加班费的情况,记者就一些假日期间仍需要上班的行业(重点是商服行业)进行了调查走访,发现除少数工种以外,基本都没有获得加班费。

  记者首先采访了四名公交车司机,他们都无一例外地没有任何加班费。一位受访者还向记者介绍,由于是节假日,乘客比平时多,车队要求所有司机都取消休假,在这几天绝对不允许任何司机以任何理由请假。至于节日期间的加班费,他们也只是“听说过,没见过。”

  记者又采访了一个广告公司的设计人员,他向记者表示“十一”期间他一天都没有休息过,全部都在公司上班,而且每天回家都很晚。据介绍,他们公司在节前接了好几个商装大单,由于时间紧、工程量大,包括他在内的所有公司设计以及施工人员全部都要上班。除了这几天公司给大伙免费提供午餐之外,其他的就和平时一样,至于加班费,公司里没有一个人说起这件事情。他还说,他们的老板曾对员工说过,没活的时候你们都闲待着,有活的时候就必须抓紧干。

  但也有部分行业里的情况十分乐观,就是商场内的营业员。记者采访了某商场的一位化妆品柜台营业员王敏,她对这个节日的收入就十分满意,同时记者也惊讶地发现她和她的同事们对于节日期间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早已了然于胸。她向记者举例说明: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假日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其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10月4日至7日期间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其加班工资为: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如果节日期间全部上班,光加班费一项就多收入1500多元。再加上节日期间可观的销售提成,至少比平时要多出一倍以上的工资。和这些营业员一样,某些宾馆和大酒店的服务人员也享受到了节日加班费的待遇。

  那么为什么这些行业的情况会好一些呢?一位高档酒楼的经营者向记者介绍,节日期间给加班费的情况基本是从去年才开始的。目前这类服务人员奇缺,特别是有经验的成手更是宝贝,如果待遇上不优厚的话,这些人会马上就跳槽到竞争对手那里去。所以,用优厚的待遇留住他们是这些老板们的“无奈之举”。

  揭密加班遭遇“潜规则”

  我市劳动法专业律师姜庆文向记者介绍说,很多企业经常以他们自认为常规的方法来逃避加班费或是混淆加班概念。

  加班值班一字之差

  朱先生在一家国企当科长,这个国庆,单位安排他值班两天。朱先生认为,值班时人不能离开单位,应算是加班,但单位认为,朱先生值班时,大多只是接电话、处理突发事情等,只能算值班。林小姐在一家写字楼上班,放假前,领导说每个部门都要报上值班表,且强制规定每人必须值班三天。“到底是值班还是加班呢?我们值班的时候,平时该干的工作还是要继续做,且每天下班前都要交给领导看。”

  “值班”与“加班”虽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加班”属于延长劳动时间,而值班则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因此,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加班,而如果不是继续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也没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值班。显然,朱先生国庆假日里上班属于值班性质,而林小姐则属于加班。

  福利冲抵加班费

  “国庆7天,我们都要加班。节前老板给每个人发了200元钱,说是过节费,但对于加班费则只字未提。”韩小姐在一家肉类专卖店做营业员,节假日是店里最繁忙的时候,根本不可能放假。“我们店在月底装修,老板说,国庆7天上班,后面店里装修的时候,就给我们放假,正好补休。”韩小姐说。

  不少单位节假日会给职工发过节费、过节礼品。但过节费、礼品和加班费是两回事。用人单位发放过节费是一种员工福利,而加班费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不能相互冲抵。换句话说,单位可以不发过节费,但是如若员工加班,就必须支付加班费用。此外,国庆七天假期中,前三天为法定节假,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后四天是公休日,可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一刀切

  “我们单位有给加班费,而且也很固定,加一天班给100块。”谢先生在一家培训机构从事讲师工作,因为培训对象是小学生,所以有些课程安排在节假日和周末。目前有些企业给加班费,但加班费计算却不按国家标准执行,而是自定一个标准,一刀切,比如法定节假日加班是每天50元或是100元。这些都是错误的,按照规定,平常加班应该是150%的工资,公休日加班是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是300%的工资。这三个延长工时的工资支付标准,是国家制订的最低标准,任何用人单位都可以自定标准,但只能比法定标准更高,而不能低。

  无奈不能为了加班费丢了饭碗

  一位建筑集团项目经理向记者表示,这么多年,平均下来,我每天的工作时间都在12个小时以上,平时周末都没有,什么小长假、黄金周是一概享受不到,我都两年没回过家了。我们公司就没有休假的,尤其是我们这个“夹心馅饼”的所谓中层,一方面得给下属做个表率,另外也是希望拓宽自己的职业上升空间。你不拼命自然有人拼命,上了这条高速快行道,大家都是开足马力往前赶,不能逆行也无路可退。他还表示,就算哪天跟单位闹翻了,我也不可能去打官司要加班费,收集不到证据、找不到证人都是小事,我要是那么干了,还打算不打算在这行里干了?现在管人力资源的哪个不会到原单位了解员工情况,背着这么个名头,哪家公司敢用我?为那仨瓜俩枣的加班费把公司告了,也就出口恶气,先不说这口气能不能出、钱能不能拿回来,这种不过脑子的事一旦干了,那不是等着被整个资方市场弃用嘛。

  另一位受访者表示,我们企业长期以来的“惯例”就是所有的人都不在下班时间离开公司,上司不走、同事不走,我自己敢随便走吗?那不是找死吗,公司的裁员名额正愁找不到主呢。更何况,满职场都是拼命往上爬的人,你想躲清闲,可还得小心被人当了垫脚石。而且,上司也不会让你有机会正点下班。如果在下班前,上司走过来扔给你一摊东西,然后告诉你,明天早上之前必须将它做完。这时,你所能做的就是留下来继续工作。

  难点劳动者根本无法获得证据

  姜律师介绍说,虽然在理论上是可以通过诉讼来获得加班费甚至赔偿的,但在实践过程中,目前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十分有限,导致劳动者很难通过诉讼来达到目的。他遇到的一个案子,一家公司雇佣技术工人进行塑料制品的加工制作,合同约定一年,工资以计件工资计算。这些技术工人经常加班加点工作,没有休息日和节假日。后老板拖欠工资产生纠纷,经过多方调解,老板同意按照合同给付足额工资,但当工人提出加班费问题,老板却说: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加班了?这些劳动者顿时束手无策。

  很多加班费纠纷的案件,诉讼难度就是加班费的举证问题。在实践中,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并不会给劳动者一个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手续。我们在实践中遇到的劳动者能提供的证据最多不过有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银行工资打卡记录,再就是一起加班的同事的证人证言等,都是些间接证据。对于加班考勤记录,一般公司就存一份在人事部门,而不是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另外,考勤记录的内容如何写以及诉讼中用人单位是否提供,用人单位具有主动性。书面形式通知加班的,在目前的用工制度下几乎没有,更多的是口头通知,包括领导临时电话通知,很难将证据保全。至于单位一同加班的同事,除了一同主张权利或该同事已调离该单位的,实践中没有几个人会作证,因为一旦作证既得罪人还丢了饭碗。从目前诉讼中的劳动者的素质以及他们在现有用工制度下的地位,去提出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加班事实的证据,是有相当大的难度。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