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7日讯 13日,记者从市公交办出租汽车管理处了解到,为了缓解成品油价格频繁波动对出租汽车行业带来的影响,佳木斯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再做调整,自15日起,出租汽车在原运价的基础上,开始向乘客收取1元/乘次的燃油附加费。
据了解,随着国际燃油价格的不断上涨和我国燃油价格的调整,出租汽车的运营成本也随之增加,经营者负担日益沉重,给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极不稳定的不利因素。为了缓解成品油价格频繁波动对出租汽车行业带来的影响,降低因油价上涨给出租汽车经营者带来的负担,市公交办出租处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减轻出租汽车行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缓解成品油调价对交通运输业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和做法,向市政府提交了《实施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请示》。
在9月6日召开的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上,这个请示被批准通过,决定自10月15日起,我市出租汽车在现行运价基础上,可向乘客收取1元/乘次的燃油附加费。据市公交办出租处负责人程洪春介绍,目前,出租汽车管理处正在与出租汽车计价器生产厂家及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行管部门将在最短时间内对全市出租汽车计价器进行统一调整,调整后的计价器所打印出的发票内容将增加燃油附加费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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