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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下月实施
2011-10-19 11:16:42 来源:鹤岗日报  作者:刘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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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鹤岗10月19日讯 日前,记者从鹤岗市住房保障局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获悉,11月1日起,鹤岗市将实施《鹤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的启动实施,将改变过去百姓预购商品房款交由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不能完全将该款项用于工程建设的弊端,通过有关部门对百姓预购商品房款的监督管理,最大程度地防范了侵害百姓利益的开发企业遗留“烂尾楼”现象,有效地保障了百姓预购房资金安全。

  《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11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取得项目现售备案证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付款、房价款(含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收入。

  《暂行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监管银行、监管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购房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监管部门采用全程全额监管的方式来实施监管。

  《暂行办法》还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开发企业应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在监管机构的监管下合理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低于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5%。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或挪用购房人房款、不将购房人房款存入监管账户、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将由市住房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