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10月23日讯 近日,为切实做好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省教育厅制定并印发了《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及退学。普通高中学生不允许留级。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家庭异地搬迁等理由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学生本人户口变更依据,转入学校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同县域、同城区之内的,在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学习的,在休学期间的,均不允许转学。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籍。由省外转入省内或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籍,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
普通高中之间转学实行同级互转,学生转学只能转入与原校同级或低一级的学校。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对转入的学生,应当按学生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转入学校可对学生进行测试。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应为一学年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高三年级原则上不允许休学。高考报考后如遇重大事故或疾病确需休学的,次年高考报考按往届生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评优、评模、自主招生推荐等待遇。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通过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经学籍注册学校同意,准予借读。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学籍注册学校不得因学生外出借读而拒绝为其注册学籍。借读学生的各学科的模块考试、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期评语以及通用技术过程性评价及语文、数学、外语学业水平考试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业水平考查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学生的上述内容之外的学业水平考试、毕业证书发放、毕业升学考试等均回学籍注册学校进行。学籍注册学校要负责通知借读生回本校报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并上传学生相关信息。
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学分可以互认。从已经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必须提供原就读学校认定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认定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由尚未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转入学校应当根据原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并按照其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之间的关系认定相应的学分。学生转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时,应将该生学分认定情况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