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0月25日讯 记者24日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哈市拟制定《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行政处罚中应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行政行政处罚的证据来源进行了严格限制。
▲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意见稿明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危害公共或者国家安全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仍继续实施的;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的;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证人有报复行为的。
▲违法法定程序收集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意见稿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的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下列材料不得作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实施处罚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材料;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材料等。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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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截止: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