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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质量保证金缺三成 “按日退费”遭遇退费难
2011-10-28 09:03:11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刘首辰 谭启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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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8日讯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实施了,“按日退费”首次在法规中明确。供热质量不达标,居民有了索赔的希望。但开栓至今,记者走访的市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企业都尽量回避“按日退费”这个话题。市民对此热衷,却“说了不算”。记者调查后发现,因部分企业未交“供热质量保证金”,“按日退费”可能遭遇退费难。

  新规供热不达标双倍退费

  今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新条例最吸引市民的一条就是“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的,分三种情况退还30%—100%热费”。

  记者从供热主管部门获悉,他们也采取了三方测温等制度,确定居民室温不达标后,将热费退还给居民。热费退还时间为供热期结束的一个月内。无论是停热超过48小时,还是温度不达标及弃烧、弃管的,只要责任在供热单位,当供热单位不予退赔时,均可在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现状“保证金”不足退费没约束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作为“供热质量保证金”这一实现居民热费索赔的重要保障,目前在哈市供热市场中,执行情况并不乐观。

  据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数据显示,哈市已经交了“供热质量保证金”的企业有300多家,而目前哈市供热企业已超过500家,还差了三成左右没收齐。市供热办供热管理处处长宋扬告诉记者,哈市供热企业分为社会供热企业、自供热企业等形式。对于自供热企业来说,“供热质量保证金”就很难收取。对于未交“供热保证金”的热企来说,一旦不退热费,主管部门并没有有效的约束手段。

  从2008年开始,“供热质量保证金”收取了1000余万元,却因退费细则问题,一直未用于退费。供热主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并不愿意过多地谈论这个问题:“我市2008年出台了《哈尔滨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供热企业规模收取了3万元到100万元不等四个等级保证金,但效果并不理想。”保证金为何收取难?供热管理部门的解释是:我市缺少供热准入标准,供热企业进入市场没有门槛,对供热单位没有强制性约束办法。

  解决退费有保障还得等一年

  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无证热企将不得经营供热。这将成为制约供热企业的“尚方宝剑”。办理许可证时,供热质量保证金成为必要条件。“按日退费”才能得以真正实行。但这个制度出台得太晚了,在今年供热期很难实现。“就算没有许可证,总不能把已经供热的企业清出市场吧。”供热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说,特别是今年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实行较晚,其中规定的《供热许可证》制度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今年马上实行就有难度。即使原来的《哈尔滨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也需要随着新条例的规定进行修改,按照新标准收取保证金。这些问题的全面解决,需在下个供热期才能实现。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