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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号”引发官司 律师:涉嫌违法受损方难维权
2011-11-03 10:39:01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曹卓 王露莹 李木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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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3日讯 为了买一处动迁房的房号,先后签订了两份协议,又垫付了8万多元动迁费,仍遭遇卖家反悔。近日,平房区一户居民来到法院,起诉卖方不履行合同。经平房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对此,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买卖“房号”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其中一方坚决反悔,受损的一方将很难维权。

  2007年,平房区一处房屋动迁,居民陈燕(化名)与动迁户赵磊(化名)签订了“顶名购房协议”,陈燕以3万元的“房号款”买下赵磊即将动迁的一处房产的所有权,该房产动迁后的房屋产生的费用由陈燕承担。2008年,两人在确定了动迁房置换的新房地址后,再次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随后,陈燕帮赵磊垫付了8万多元的动迁款。没想到,赵磊随即拒绝为陈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在平房区法院的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赵磊表示同意配合陈燕办理相关手续。

  对此,孟凡旭律师事务所回宝刚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进行转让。因此,案例中所提到的双方,对还没有取得产权的新房进行转让、买卖,都属于法律禁止行为。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不能保证双方利益。一旦出现房价变动等情况,一方坚决反悔,受损害的一方往往仅能收回或退回交易款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