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1月8日讯 7日,记者从哈市住房局获悉,重新制定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正式公布实施。新《办法》与旧《办法》相比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其中,居民自用车库将不再按照非住宅价格标准执行,而是按照居民热价收取,即今年为40.35元/㎡,已经收取的执行多退少补的原则。同时,为避免开发商与供热单位纠纷,首次规定新房竣工后,供热单位参与验收;居民申请停热的期限,由过去的9月20日前,放宽至9月底前。
居民自用车库热费与住宅同价
过去,居民自用车库按照非住宅价格计算热费。新《办法》改变了这一沿用多年的规定。新《办法》规定,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执行居民热价;非住宅及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今年哈市热费价格分别为居民热价40.35元/㎡、非居民用户热价为47.49元/㎡。哈市住房局表示,由于新《办法》刚刚施行,已经按照非住宅向居民收取车库包烧费的,应该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向居民算差价,或协议解决。
新《办法》还明确了热价按照使用面积收取,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首次允许供热单位参与新房验收
新《办法》首次允许供热单位参与新房验收。新《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建管交接。未经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新《办法》还规定,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用户收取。
申请停热期限放宽至9月底
在用户申请停热方面,新《办法》规定,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这将居民申请停热的期限由过去的9月20日前,放宽到了9月30日前。
同时,新《办法》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目前,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为全额热费总价的20%。
停热48小时以上双倍退热费
过去旧办法规定,供热单位连续停热时间超过72小时的,给居民赔偿。如今新《办法》对此进行了调整。
新《办法》规定,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应采取张贴通知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供热单位应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同时还规定,对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可以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对未按照规定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居民室内供热设施热企免费维修
新《办法》明确了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费用。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委托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供热单位按照成本价格向用户收取。供热工程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责任。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修。
应对供热突发事故,新《办法》要求,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预备资金,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故。同时,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施供热应急预案,指定专业技术力量强的供热单位作为区域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出现重大突发性供热事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急抢险救援单位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