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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今冬招徕游客奖励办法出台
2011-11-09 11:13:36 来源:林城晚报  作者:吕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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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伊春11月9日讯 7日,记者在市旅游局了解到,为开拓伊春淡季旅游客源市场,进一步调动和激励旅行社组团引客的积极性,大力开展冬季旅游宣传促销活动,促进伊春市冬季旅游加快发展,市政府将对旅行社冬季招徕国内外游客到伊春旅游达到一定数量给予奖励。

  奖励对象为我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旅行社,奖励条件:旅游团队需在伊春(包括伊春行政区域内的各县(市)、区、林业局)住宿两夜以上,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旅游景区。本奖励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5月15日有效,每月底申报兑现奖励。

  旅行社从省外组织300人以上的普通旅游专列或180人以上的豪华旅游专列,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4万元;从省内组织300人以上的旅游专列,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2万元。一次性组织旅游自驾车15台以上,旅游人数50人以上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5000元。一次性组织100人以上的大巴车队,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7000元。一次性组织境外团队(含香港、澳门、台湾)50人以上,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1万元;一次性组织境外团队(含香港、澳门、台湾)100人以上,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2万元。一次性组织全国性商务会议50人以上,奖励人民币1万元(符合本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也给予奖励)。

  奖励期限内乘坐飞机往返伊春一次性达到16人或累计30人以上的伊春—北京、伊春—大连每人奖励800元,伊春—上海每人奖励1000元(单程奖励分别为500元和700元)。奖励期限内组团旅行社累计组织客源到伊春旅游人数100—200人(含100人及200人),属于境外游客的给予组团旅行社按来伊春游客人数每人100元的奖励;属于境内省外游客的给予组团旅行社按来伊春游客人数每人60元的奖励。奖励期限内组团旅行社累计组织境内外客源到伊春旅游人数201—499人(含201人及499人),属于境外游客的给予组团旅行社按来伊春游客人数每人150元的奖励;属于境内省外游客的给予组团旅行社按来伊春游客人数每人80元的奖励。奖励期限内组团旅行社累计组织境内外客源到伊春旅游人数500人以上(含500人),属于境外游客的给予组团旅行社按来伊春游客人数每人200元的奖励;属于境内省外游客的给予组团旅行社按来伊春游客人数每人100元的奖励。

  组织俄罗斯游客从嘉荫赴伊春中心城区旅游购物,给予组团旅行社按来伊春游客人数每人50元的奖励。旅行社连续10次以上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做伊春冬季旅游线路和广告的将按照与媒体签订的合同一事一议并给予奖励;旅行社在酒店、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推出伊春冬季旅游线路的给予1000元资金奖励。

  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团队由旅行社提出申请,经市旅游局审核确认达到奖励标准,向组团旅行社支付奖励资金。对于组团旅行社存在虚假申报或削价组团、降低服务标准组团的行为,如经查实将不予奖励,并将取消本年度奖励资格。本奖励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5月15日有效。

责任编辑: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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