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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建设局引用已作废法律作出“早产”十年裁决书
2011-11-18 15:52:21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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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8日讯(记者 张强)18日,黑龙江省巴彦县教师冯先生向东北网反映,因拆迁问题,巴彦县建设局给他下达了一份裁决书,但该裁决书适用的却是已经废止的法律。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这份今年下达的裁决书日期竟为“2001年”,足足“早产”了十年。

  冯玉明是黑龙江省巴彦县的一位教师,他亲属的房屋在一个项目的拆迁范围内。由于和开发商没有达成动迁协议,开发商便向巴彦县建设局申请裁决书。“今年4月中旬,巴彦县建设局下达了裁决书,让我在16日内搬迁,否则法院可以依据这份裁决书对我进行强制拆迁。”冯玉明说。

  接到裁决书后,冯玉明作了仔细研究,发现这份裁决书有根本性的错误。“建设局适用的是国家已经明令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说明主体上是错的,之后一切都是错的。同时,建设局的工作人员十分不认真,这么正式、严肃的法律文书,日期竟然写错,提前了十年时间,太可笑了!”冯玉明说。

  记者在冯玉明提供的裁决书上看到,这份裁决书的文号为“巴建拆裁字[2011]第007号”,申请人为巴彦县宸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为冯玉明的亲属刘彦彬,住址在巴彦县巴彦镇中心街。裁决书的内容显示,该裁决书是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若干规定作出的。在裁决书最后,有巴彦县建设局的公章,日期为2001年4月8日。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并实施,该《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针对此事,黑龙江省著名法律工作者王积英认为,巴彦县建设局作出的这份裁决书有两项严重错误。一是适用法律错误,不能使用已经明令废止的法律法规,这在主体上是错的。二是日期错误,这是程序上的错误。日期对法律文书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这份具有法律效力裁决书的文号为“2011”,最后的日期竟为“2001”。王积英举例说:“在刑法中,日期错误可能会影响对犯人的量刑;在行政事务中,日期错误则可能会影响到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