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齐齐哈尔11月21日讯一个月前齐齐哈尔市民姜先生到天然气部门购买燃气费,被告之要缴纳75元的滞纳金,姜先生觉得不合理,想讨个说法,昨日出差回来的姜先生找到记者咨询。
市物价局相关部门答复称,滞纳金不属于价格和收费管理范畴,但收取滞纳金是合理的。以天然气为例,1993年3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期限交纳燃气费。逾期未交纳的,管道燃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每日按照所欠燃气费的1%收取滞纳金,对其他用户每日按照所欠燃气费的5‰收取滞纳金。值得提醒的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均有关于滞纳金方面的法规规定,市民应认真区别对待。
责任编辑: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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