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七件地方法规拟修改 主要修改“三不符合”内容
2011-11-24 09:27:06 来源:东北网  作者:王哲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1月24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大了解到,哈尔滨市今年开展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接近尾声,《关于修改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将在11月30日举行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上提请审议。

  为做好清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专题讨论,制定了《关于开展我市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方案》。法工室在认真对照《行政强制法》以及查阅100多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对我市现行有效的61部法规进行了逐一审查,拟对涉及城建、农林等方面的7部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强制规定予以修改。

  据介绍,这次清理提出的“一揽子”修改,是针对修改量比较少、修改难度不大、不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的法规,主要包括对不符合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设定权、不符合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不符合行政强制程序等三方面的修改。

  核心提示:

  部分拟修改法规修改内容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原规定:第41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对拒不停工整改的,可以对存在隐患的建设工程予以查封”。

  拟修改:拟将第41条删除。

  原规定:第47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予以查封”的规定。

  拟修改:“对建设工程予以查封”修改为“责令其改正”。

  《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

  原规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为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

  拟修改:“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修改为“市和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原规定: “被暂扣车辆超过90日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处理”。

  拟修改:拟将两条例中的“90日”期限修改为“30日”。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