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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还款日后索债难好友翻脸 判决如一纸空文
2011-11-24 16:01:01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李芊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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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4日讯 本来已经是欠自己巨款无力偿还,又替债务人还另外债权人欠款,当他日后多次向债务人索要欠款时,债务人每次都是以无款为由拒付,他无奈只好将债务人起诉,面对胜诉的判决书,债务人却不知所踪。

  孔某与高某、张某是生意上的伙伴,并成为很要好的朋友。2007年6月5日,高某给孔某出具一份欠孔某小车款及劳务费合计15万元的欠条。2007年8月25日,高某因欠丁某、于某2万元无力偿还找到孔某要求帮忙,孔某念于朋友之情,便为高某垫付还丁某、于某欠款2万元和为其垫付500元的饭费。而后高某给孔某出具了孔某为其垫付的2万元欠条一份。2008年6月22日,高某、张某在孔某处购木材核款35,192.00元,并在欠具上签字。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孔某到鹤岗工农法院起诉,要求高某给付小车款及劳务费15万元;要求高某给付为其垫付丁某、于某2万元以及500元饭费;要求高某、张某给付木材款35,192.00元。张某到庭参加诉讼,高某经法院下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故缺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孔某放弃索500元饭费。

  法院审理后依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作出如下判决:高某给付孔某小车款及劳务费以及为高某垫付他人欠款共17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高某、张某给付孔某木材款35,192.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高某、张某对此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高某、张某按比例承担。

  孔某虽然胜诉,可高某已经不见踪影,面对犹如一纸空文的判决,孔某悔恨当初不该为高某垫付欠款。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