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11月25日讯 近日,因犯危险驾驶罪,市民徐某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成为双鸭山市醉驾获刑第一人。9月22日20时30分许,尖山区居民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至新兴广场前时,被尖山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酒精测试仪呼吸初步检查,徐某为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现场采取血样供进一步检验。尖山交警大队将徐某血样送检,鉴定结果为血液酒精含量32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尖山交警大队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徐某进行起诉。经法院判决,徐某被处以3个月拘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吊销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徐某接受判决,目前正在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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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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