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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七部地方性法规修改
2011-12-01 08:13:23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朱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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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日报12月1日讯 11月30日召开的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这次清理涉及城建、农林等方面的7部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强制规定,主要包括对不符合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设定权、不符合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不符合行政强制程序等三方面的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中的原规定:“被暂扣车辆超过90日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处理”,“90日”期限修改为“30日”。《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原规定第41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对拒不停工整改的,可以对存在隐患的建设工程予以查封。”修订为删去该条款。原第47条规定: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予以查封。”“对建设工程予以查封”修改为“责令其改正”。《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原规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为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修改为“市和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编辑:连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