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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教材费等不得与学费捆绑
2011-12-05 06:11:07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李佳琪
东北网12月5日讯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日前我省制定了《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办法》要求,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发生的代收代管性的费用(如教材费、自行车存车费等),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另外,学生在退(转)学时,已办理入学手续尚未开学上课的,应全额退费。
据了解,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收取学费,对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发生的代收代管性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由学校与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上述代收代管费用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同时,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学生退(转)学,按以下原则退费:已办理入学手续尚未开学上,课的,应全额退费;已上课10天(含10天)以内的,按学期收费标准的95%退费;已上课30天(含30天)以内的,按学期收费标准的90%退费;已上课30天以上的,按一个学期收费。跨学期收取的学费要全部退还。《办法》要求,民办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增加收费的透明度。未公示的不得收费。同时,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据悉,该《办法》现已执行,学生或家长发现有民办学校违反《办法》,可拨打价格举报投诉电话举报。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