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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车肇事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被判赔付12万元
2011-12-06 11:24:21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张晶 李洪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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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6日讯 一男子无证驾驶过程中与摩托车追尾,致使摩托车驾驶者及乘车人死亡。近日,无证驾驶者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道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被判赔付受害人家属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

  据了解,去年8月的一天,李某无证驾驶车辆外出,当他准备超越周某驾驶的摩托车时,与该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周某及乘坐摩托车的周某妻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有关部门鉴定,周某及其妻子生前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而死亡,李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周某及其妻子在事故中无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由许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法庭上,受害人家属要求李某、许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而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因此保险公司无赔付保险金义务。

  道外区法院刑庭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张晶剖析:庭审后,李某、许某与受害人家属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受害人家属主张的是人身伤亡损失,即非财产损失。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在无驾驶证驾驶情形下的免责权,因此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死亡赔偿金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