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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条例提请审议 毁损地震监测设施最高罚20万
2011-12-07 09:32:2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刘旭
东北网12月7日讯 昨天,《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拆除或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延续和扩大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散步地震谣言,损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条例》规定,政府应制订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合理利用广场、公园、城市绿地、人防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场所或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保暖、排污等基础设施,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边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向社会公告,并定期宣传其功能和使用方法。各学校应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演练,每年9月第二周统一进行一次应急避险演练。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