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
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规体系,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加快制定和修订符合我省省情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适时启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着手研究《黑龙江省农村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办法》等条例、规章的前期论证工作,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地方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深入实施《黑龙江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全省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对环境行政权力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环保系统层级监督力度,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重点抓好重金属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风电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监管。坚决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开展小流域环境整治专项督查和汛期环境安全隐患督查工作,全方位防范环境灾害。继续深化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抓好试点,力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有新的突破。
2、突出服务质量提升和审批速度提速,提升服务经济能力。积极服务全省重点产业项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每季度向各地政府发放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函,征求重大项目审批意见,确保全省重点产业项目“无障碍”审批。同时,继续坚持实行总量控制和清洁生产的前置,对项目审批要求不放宽、标准不降低、程序不放松,严格把好环境关,避免“两高一资”项目和低水平项目重复建设。扎实推进重点开发区域、新增长区域和重点产业、行业规划环评,积极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环境问题。尝试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为新上项目调剂总量指标,确保项目及时上马。积极帮助已上脱硫设施的电厂尽快享受脱硫电价政策,为企业争取好的发展环境和空间。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行业的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3、加大全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力度。全面组织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抓紧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做好规划增补项目的收尾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指标。由流域内各地市出资,省级财政统筹,共同筹集流域整治资金,建立松花江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范围逐步扩大到乡镇及农村,80%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完成划分工作,为依法进行水源地的管理与保护提供依据。
4、实施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工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筛选出一批科技含量高、投资少、效益好的农村环境环保实用技术,在全省组织推广应用,加快解决困扰农村环境工作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优化镇村布局,改善环境面貌,不断提升群众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