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6日讯 一些用人单位规定女职工在一定时期内“不准怀孕”,否则或辞职或调离原岗位。日前,牡丹江市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小郑向本报反映她的遭遇,通过招聘会找到理想工作的她,单位却提出了“三年之内不准怀孕”的要求,令她颇感无奈。
据小郑讲,前不久,她通过本市举办的一场招聘会,被位于我市大庆路上的一家企业相中,并从事文秘工作,小郑对这份工作也很满意。当实习期刚过要签订用工合同时,公司人事部门却告诉她,三年之内不允许怀孕,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小郑说,她和男友本打算明年春节过后就结婚,怀孕生子也早已纳入了日程中。对此,小郑陷入了两难的尴尬境地。
12月12日,记者联系到小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公司以前招聘过几名刚走出校门的女大学生,但花费一年多时间刚将其培养成成手时,却因为怀孕生孩子,对公司工作造成了直接影响。为此,公司对包括文秘、营销等一些特殊职位女职工,提出了“三年内不许怀孕”的要求。
对此,市建纲律师事务所李坤律师表示,用人单位限制女员工怀孕的规定,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合同法》的四十条和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裁减人员的情况进行了例举,而四十二条则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适用于上述规定。李律师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因为女职工怀孕而找理由变相辞退,建议女职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