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7日讯 今年是《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实施的第一年。记者从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根据新《办法》,居民须在12月31日前交齐本供热期热费,逾期未交齐热费的,供热公司可以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关于热费管理的规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
市住房局提醒市民,今年是我市第一年实行热费分期交费,居民热用户要注意热费的缴费期限,用户如签订供热合同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合同约定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如未签订供热合同,供热单位将按照新《办法》规定,自下一年1月1日起开始计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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