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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直击餐饮行业"痼疾" 打折不给发票收费名目繁多
2012-03-13 09:58:2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夏雪 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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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3日讯 餐饮行业秩序混乱,消费者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是长久以来一直困扰消费者的问题。有些饭店强制收取消费者餐位费、谢绝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让消费者的钱花得不明不白,却又不得不交;有些餐馆打着打折的旗号,让消费者索取发票变得困难。潜规则的不合理性,让人如鲠在喉。在.15来临之际,记者多天调查走访,看看消费者都曾被哪些“规则”困扰过。

  1一张发票玩出多种花样

  为了避免消费者用餐后索要发票,一些餐饮企业可谓费劲心思,在发票上能玩出很多花样。

  案例A:不给发票送饮料

  2月27日中午,哈市南岗区松雷购物广场7楼的宇宙韩餐,消费者冯女士和朋友用完餐后拿着178元的账单准备兑换发票,吧台的负责人最初提出“如果不报销,可以赠送饮料”的说辞,试图让她们放弃索取发票,在遭到拒绝后,又提示“发票刮不出奖”。双方经过10多分钟的“口水战”,最后该餐馆负责人不情愿地将发票给冯女士。

  案例B:发票在手就是不给

  2月28日中午,在红旗大街上的李家小馆川菜餐厅,梁先生与几个朋友用餐共花费20元,用餐结束后他们结账时,服务员称不要发票即可享受全单8.8折的优惠,而梁先生坚持索要发票。服务员又称当天无法提供发票,需要过几天再来取。梁先生随即叫来大堂经理,要求其马上提供发票,在大堂经理的多次请示之下,耗时颇久后,该餐厅才为梁先生提供了与消费金额相符的发票。

  案例C:“发票没奖也要吗”

  3月3日晚上,消费者李女士与孙女士在南岗区闽江路上的壹陆陆涮肚火锅用餐,共花费80元。结账时候,李女士向服务人员索要发票,谁知服务人员称:“发票没奖,也要吗?”见李女士索要发票坚决,该火锅店为其提供了等额发票。

  当着服务人员的面,李女士划开发票上的中奖区域,在一张十元面值的发票上,划出了五元的中奖金额。

  权威说法:拒开发票消费者可举报

  哈市地税部门表示,餐馆营业税是根据其营业收入多少定的,如果餐馆拒绝或者采取如赠送礼品、拖延时间等方式不给顾客发票,就可能涉嫌偷税漏税。另外发票是消费者前往消费的凭证,而且还是饭店缴税的依据,如果饭店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消费者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举报。

  哈市消协副秘书长林安林介绍,根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消费者在酒店消费,店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不提供正规的餐饮发票。而且每个酒店都必须使用自己酒店的发票,使用其他店发票代替,这也是违规,是绝对不允许的。

  2巧立名目胡乱收费

  消费者在进入餐馆饭店用餐时,被收取不正当的“附加”费用,令消费者“望而却步”。

  案例A:饭店吃饭还要交付“餐位费”

  3月2日,记者来到位于哈市开发区鸿翔路52号一壶老酒餐厅。得知记者前来订餐,该餐厅服务人员介绍说,在该餐厅用餐,每位收取2元的餐位费,并附赠餐巾纸和大麦茶饮料,当询问是否每位用餐顾客都可以得到一盒餐巾纸时,服务人员称每桌只有一盒印有餐厅特色包装的精美餐巾纸。

  采访中记者发现,红旗大街上的阿满海鲜和北国知味小厨人均收取餐位费2元,九转小磨与理想乳鸽的餐位费每人3元,而新天地百事成餐饮广场的餐位费为5元每人。也就是说,当有20人用餐时,一些酒店光“买座”就需花掉100元。

  案例B:一次性消毒餐具仍收费

  在哈市开发区大顺街2号喜丰收乡村小院饭店,服务员告诉记者,在该餐厅用餐需缴纳每人1元的一次性消毒餐具费。当记者问这项消毒餐位费早在去年已被工商部门责令取消时,这名服务员回应说:“不知道有这事情。领导告诉收,我们就收。”

  案例C:加收服务费“很随意”

  位于哈市红旗大街上的李家小馆川菜馆,在消费者用餐前,均给每人发放一个小湿巾。可是该餐馆在不提醒告知消费者有“附加”收费情况下,结账单上却赫然出现了“服务费3元/人”的字样。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像这种收取“服务费”的餐馆很多,且名目繁多,随意性很强。一餐饮经营者吴先生点破了其中“奥妙”:一些商家收服务费,就是借着成本上升的名义,搭车多赚消费者的钱。

  权威说法:不正当收费可拒付

  省消协投诉部人员认为,对于“餐位费”、一次性餐筷、面巾纸等项目收费,都有损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无论餐饮企业是否做到提前告知,都必须尊重消费者的消费意见,不应强制或“默认”收取。这些费用均属于不正当收费项目,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此类费用。

  哈市物价局12358工作人员表示,饭店向消费者收取的所有收费项目都应该事先明示,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均违反《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如不实施明码标价,向消费者强行收费,消费者可以拨打12358投诉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乱收费“招数”颇多

  从“禁止自带酒水”到收取“开瓶费”,再到“最低消费”的粉墨登场,餐饮企业似乎总是能想出很多新办法,使出新招数,让消费者难以招架。

  案例A:酒水自带就要“开瓶费”

  今年2月下旬,消费者张先生在黄河路一饭店就餐,为了招待朋友,他特意带了一瓶好酒,服务员发现后,称自带酒水酒店要收取服务费,张先生同意了。但在结账时果然发现,结算单上多出了20元,服务员的解释是“开瓶费”。

  记者调查发现,“本店谢绝自带酒水,谢谢合作!”不少饭店打出这样的提示语,提醒顾客不许自带酒水进酒店,这已经是哈市餐饮市场由来已久的潜规则。带着酒水进饭店,服务员“啪”地打开瓶盖,就要收几十元“开瓶费”。

  案例B:“低消”价格自己定

  记者走访过程中,红旗大街上的阿满海鲜和新天地百事成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订包房的用餐人数达标,则不设最低消费,对于人数“达标”的规定,阿满海鲜的服务人员表示,包房每桌人数达到12人则没有最低消费的限制;而新天地百事成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包房的大桌需要每桌达到20人才不设置最低消费。

  对于如何收取最低消费的问题,位于红旗大街188号的北国知味小厨工作人员则明确表示,包房用餐最低消费为1000元,与用餐人数没有关系。

  案例C:自带酒水“规矩”多

  3月2日,在开发区鸿翔路16号小背篓饭店,当记者问家庭宴会是否可以自带酒水时,服务员称如果自带酒水,餐厅将不会为消费者提供用餐后的发票,而正常消费所赠送的代金券,因为自带酒水,也将无法享受。

  5日,记者走访新天地百事成、李家小馆、阿满海鲜酒楼、理想乳鸽、北国知味小厨等了解到,这些餐饮企业全部谢绝自带酒水。位于南岗区赣水路86-1号的丽湖蒸菜,在该饭店用餐,消费者自带酒水,结账时需交纳金额为全单10%的服务费。

  此外,记者在调查中还了解到,一些饭店免费送菜也有“猫腻”,大部分免费送菜饭店会变相加收费用,如海河路“营养快餐厅”。有的餐饮企业在举行促销活动时,在代金券后面还注上了“本店保留此券的最终解释权”,如稻香海鲜豆捞。

  权威说法:收取“开瓶费”违规

  哈市消协副秘书长林安林表示,在消费过程中,商家存在强制消费的行为都属于违规,而拒绝自带酒水从顾客自主消费的角度来说不合理。对于收取“开瓶费”,哈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则明确表示,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没有“开瓶费”项目,餐饮行业收取“开瓶费”是一种违规行为。

  对于消毒餐具收费、收取开瓶费、收取开瓶费等餐饮市场的潜规则,哈市12315负责人辛栋表示,他们经常接到被“潜规则”消费者的投诉。如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直接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

  在采访中,大多消费者表示都遭遇过类似不合理收费,认为这是餐饮行业“潜规则”,但很多消费者自知这是饭店的“霸王条款”却少有人投诉。

  甚至有的消费者还表示,他们到饭店外就餐很少看消费单,饭店说多少钱就多少钱。“出去吃饭,没必要那么较真,况且一般也很少遇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李先生说。

  要敢于向“潜规则”挑战

  消费者遇到消费潜规则如何维权?省消协秘书长于伏龙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消费者要了解消费领域“潜规则”的含义,并将其与“霸王条款”区分开来。相比“霸王条款”的公开和明目张胆,“消费领域潜规则”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如果遇到“潜规则”的侵害,要保留好发票、信誉卡、录音录像资料等有效凭证,及时到各级消协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敢于向“潜规则”发起挑战。

  于伏龙认为,要消除消费潜规则,仅靠消协一家的力量还远远不够,政府的监管非常必要。有些潜规则本身就是违法的,如餐饮业中就餐不给发票问题,就违反了我国发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监管不够,这一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再以“最终解释权”为例,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商家无权拥有“最终解释权”。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