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4月21日讯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城乡规划的实施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城市公共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城市防洪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临时建设。
征求意见稿指出,临时建筑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挤占或占压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历史文化街区、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城市公共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城市防洪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道路规划中应当明确城市双向快速路、主干道必须设置绿化隔离带,不宜设置地下商业街;交通规划中应当考虑公交优先战略;排水规划中应当考虑采用雨污分流体系。旧城区内除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绿地外不得插建零星项目。
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对占用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并按照规划恢复原貌,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或逾期不拆除的,有关主管部门将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停供施工用水电、立即拆除等措施。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