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31日讯 近日,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妻子举出充分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会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吗?
鹤岗市工农区居民李女士与郭某自行相识,恋爱,于1994年1月7日举办完婚礼后共同生活,李女士于1994年10月9日生育一名男孩现已经17周岁读高中。一直到1996年2月7日李女士才与郭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初感情较好。后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吵架,郭某曾多次打李女士及其子。李女士分别于1997年、2005年、2007年三次到法院起诉,要求与郭某离婚,后经亲友劝说,李某撤诉或按撤诉处理。2011年11月16日,李女士又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自己与郭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李某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0元,债务36,000.00元由郭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郭某承担。法院经查,郭某于2004年取得了一户房屋所有权证,但经询问李女士和郭某,此房在1994年1月7日二人举行婚礼前就已存在,系郭某个人财产。在庭审中,李某要求分劈该房屋。但庭审后,李女士放弃了该主张,不要求分劈该房屋。在庭审中李女士主张郭某借李女士母亲10,000.00元,其妹20,000.00元,要求郭某偿还,但庭审后李女士放弃了该主张,且债权人并未亲自主张债权。后李女士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离婚,要求抚养儿子且不要求郭某承担抚养费。二人家中没有其他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在长期的婚姻生活中,未细心经营婚姻,在此案中二人的孩子出庭作证,证实郭某多次打母亲及自己,且父母的婚姻对自己的身心产生不利影响。另外李女士提供了三份法院民事裁定书,证实原告曾三次到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故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现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抚养儿子且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主张,因孩子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并且考虑孩子随母亲生活对其成长有利,法院予以支持。家中财产房屋一户,虽系婚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但在双方结婚前就已存在,应为郭某的个人财产,原、被告家中没有其他财产。关于外债部分,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李霞与郭久柱离婚。二、婚生男孩由原告自行抚养。三、平房一户系被告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四、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