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31日讯 近日,兴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孩子不是亲生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的离婚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双方离婚,父亲每年承担抚养费3600元,至孩子18周岁为止。
这对夫妻于2009年12月11日自愿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4月,妻子坐月子时,丈夫出去打工一直未归。后妻子起诉离婚,丈夫认为妻子结婚前就以怀孕,否认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拒绝付小孩的抚养费。为此,丈夫还申请法庭进行亲子鉴定,因没有按时交纳鉴定费,法院认定为自愿放弃。
兴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都同意离婚,虽说被告不承认小孩是自己所生但是没有确切的证据可以佐证,所以应当给付小孩抚养费。据此,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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