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5日讯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进一步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在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力度,真正做到让英雄靠政策、靠机制生活得更好,我省启动修订完善《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
丧失劳动能力的优先安排家属就业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出征求意见函,并公布《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新规中修改了多处条款,在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力度。
在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方面,《修正案(草案)》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庭生活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并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低保金加发的照顾。见义勇为奖金、抚恤金和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因见义勇为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有工作单位,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且原工作单位又无法安排的,由见义勇为人员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无工作单位的,户籍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本人或者其家属推荐力所能及的工作,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没住房的政府帮助解决
此外,《修正案(草案)》规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以及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生前抚(扶)养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住房的,户籍所在地和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其解决住房。对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对因见义勇为致残造成行动不便的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其调配住房。
获见义勇为称号的高考加十分
在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救助方面,《修正案(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原则及时救治;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此外,《修正案(草案)》规定,省属高等学校招生时,对获得市(地区)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在其高考成绩上加十分;对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子女,在省规定各批次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下降五分投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