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法院刑庭 沈会丰
刑事调解制度不仅提升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而且能使得被害人、加害人和国家都可以从中获益,有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与和谐,也体现了公正、效率的法律价值,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时代主题,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我庭在调研后认为,刑事调解已成为各法院处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常规程序。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我院共调解结案35起,其中,交通肇事案占61.6%,故意伤害案占38.4%。调解后得到从轻判处的无一人重新犯罪,较好地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在实践中,我庭适用刑事调解的具体做法是:
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并出自真实意思表示。二是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须追究刑事责任,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是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且积极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且已经切实履行。四是被害人一方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且要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二、适用以下案件类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案件;(3)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等;(4)因民事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人身损害、侵犯财产犯罪案件;(5)社会弱势群体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引发的犯罪案件,如因合法债务、经济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故意伤害案、毁坏财物案等;(6)怀孕哺乳期妇女犯罪案件;(7)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单处财产刑、资格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遗弃案等。
三、主要由审判人员提出并居中主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抗情绪较大,对刑事调解也比较陌生,不知道如何沟通,为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在适用刑事调解处理的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由审判人员提议调解,经被告人和被害人同意后居中主持调解。
四、调解成功的案件,量刑时对被告人大都从轻处罚,刑罚种类以缓刑为主,拘役和管制为辅。以我院为例,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该院共适用刑事调解案件35件,其中判处被告人缓刑的24件,判处拘役的2件,判处管制的9件。
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以期完善刑事调解制度:
一、完善立法,明确案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阶段。我们要在移植西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不断的加强立法,建立适合中国特色的刑事调解制度,从而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系统的进一步完善,进而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
二、对被告人增加参加公益劳动、进行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非监禁刑。对被告人减轻监禁刑不等于不处罚。我们不仅要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使其不仅能得到物质赔偿,也要使其能得到精神慰藉。对被告人减轻监禁刑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非监禁刑的处罚。通过设置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积极、负责任的非监禁罚不仅能对犯罪人矫正身心,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减小因被告人经济能力的差异而导致的个案处理上的不公平,有助于消除误解和潜在的犯罪诱因,重建和谐的社会关系,消除社会上“花钱买刑”的误解。
三、制定相应的被害人刑事补偿机制,建立起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制度,融入更多的人文关怀因素。
四、要加强司法监督。任何制度产生之初,不可能尽善尽美,刑事调解作为一项处理机制,对其监督和指导也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