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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城供热办:热企拒不与用户签合同最高罚款1万元
2012-09-19 07:39:18 来源:生活报  作者:仲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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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9月19日讯 供暖期降至,18日,记者从哈市供热办了解到,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缴纳热费之前,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在供热期前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对于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只是听说能签供热合同,但从来没见过合同是啥样。”“我家的温度还可以,想不起来跟供热单位签合同。”在采访中,不少哈市市民表示,在缴纳热费时,个别供热单位从来没有提醒过市民要签供热合同,而在供用热过程中,对双方相互制约的《供用热合同》却一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供热单位对签订《供用热合同》避而不谈,热用户对此也没有积极性。

  据哈市供热管理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供热期前,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文本应当使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合同文本。

  据介绍,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用热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如果想签订合同,供热单位拒签该咋办?”据哈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用户提出签订供热合同,供热单位拒签,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哈市供热办表示,供热企业应认真做好供热合同签订工作。原已签订供热合同,但文本不是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印制的供热合同示范文本的,要重新签订;未签订供热合同的,应逐户签订。

  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刘玲玲也表示,现在市场经济下,“热”是商品,供热是否达标、供热质量好坏,在供热合同签订时就已经约定生效。居民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以此保护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