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齐齐哈尔10月16日讯 家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某小区的王先生最近收到了人生的第一张法院传票,更令他诧异的是,原告竟是小区物业公司,被起诉的理由则是拖欠了物业费。
2006年8月30日王先生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服务期限自2006年8月30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将该小区委托小区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向业主王先生收取的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收费。自2011年起,被告王先生拖欠该物业公司二年的物业管理费,经多次催收拒不缴纳,现物业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拖欠物业费880元。
王先生认为自己从未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对自己没有约束力;另外,他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也很不满意,小区打扫的不干净、自家的楼道的防盗门坏了,多次要求维修,但因物业经理说物业经费紧张迟迟未予修理。王先生认为钱交了也是白交,物业服务仍会得不到提高,自己的钱白打水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此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该小区业主与原告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综上判决王某给付原告尚欠两年的物业费880元。
法官提示:当前有部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存在脏、乱、差等现象,以致一部分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心存不满,有的采取拒交物业费等对抗方式。物业公司也常抱怨自己也有难处,一些业主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收不上来钱,没有资金,就不能够很好地对小区进行管理,一些服务因缺少资金也难免不尽人意。缺少资金物业公司服务跟不上,拒交物业费的业户就多,资金就更加不足。这样就进入了一个物质循环的怪圈。所以建议双方之间出现问题,还应该以调解、沟通、协商等方式解决,也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沟通加以解决,法律也规定了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决定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的权利,业主不应以拒交物业费为对抗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