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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相关政策已出台
2012-12-10 18:48:40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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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0日讯(记者 李博)日前,哈尔滨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据悉,该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与哈市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哈尔滨市于2006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若干政策》同时废止。

  增加财政科技投入 2013年起增投1亿元

  《若干政策》中规定,要确保各级政府财政科技投入实现法定增长,到2015年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达到2.7%。

  从2013年起,哈尔滨市政府将增加科技投入1亿元,增加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规模。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资金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和区县(市)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专利发展资金,确保专利发展资金占本级财政支出不低于0.05%。

  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重点向科技型企业倾斜。

  政府信贷支持加大 贷款担保额放宽到2000万元以上

  《若干政策》中规定,哈尔滨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应逐年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企业,根据其贷款项目的具体情况,贷款担保期限可放宽到一年以上,贷款担保额可放宽到2000万元以上,担保费可降低0.1—0.5个百分点。对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按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总额,通过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给予最高2%的风险补偿。

  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各类科技项目

  《若干政策》中规定,对企业承担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任务及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且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通过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配套资金给予配套支持。对企业承担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国家科技基础平台建设任务及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且获得资金资助的项目,通过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给予配套支持。


 

  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30万元资金支持

  《若干政策》中规定,通过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搭建支持企业研发的市企合作平台,加快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通过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通过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配套资金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将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博士纳入市科技创新人才资金支持范围。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最高100万元补助

  《若干政策》中规定,将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长作为科技计划立项的重要依据。对研发投入增长高于全市企业研发投入平均增长幅度的企业,按其增长额的50%,通过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给予最高3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对重点领域企业研发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的单台(套)产品,价值在30万元以上、投产后经济效益显著、并形成产业链的项目,通过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相关资金支持

  《若干政策》中规定,对符合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和方向的、实际运用并取得经济效益的、专利权归属企业的发明专利,经审定,通过市专利发展资金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专利)试点企业晋升为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15万元资助。对通过示范企业验收的,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对参与制定的技术标准被确定为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支持。


 

  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若干政策》中规定,哈尔滨市政府与埠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形成市校(所)合力遴选、培育和孵化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落地、促进技术转移服务、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实现科技资源共享、提升知识产权管理等市校(所)产学研合作新模式,并通过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给予支持。

  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若干政策》中规定,对埠外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国家级研究机构在哈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并符合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和方向的研发机构,经审定,通过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对通过产学研协作(履约),为哈尔滨市企业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技术水平做出重要贡献的在哈国家和地方各类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审定,通过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给予最高1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

  《若干政策》中规定,通过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每年安排1500万元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以对俄罗斯和其他独联体国家科技合作为重点,积极拓展与欧美、韩日、以色列等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合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若干政策》中规定,建立市科技成果项目储备库,对入库项目优先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符合全市产业发展,需要引进战略合作、合资伙伴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进行商业策划,并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项目落地。对从埠外引入、单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科技型企业的区、县(市)政府招商部门,从完成全市实际利用外资目标奖励中给予倾斜,同时,对引入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通过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支持创建科技型企业

  《若干政策》中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即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或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允许设立1人有限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2000万元或子公司数量3个以上,即可注册科技型企业集团。

  强化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若干政策》中规定,通过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区、县(市)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创业园区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平台建设等项目。经审定,对孵化企业多、税收贡献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和新晋升为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支持。

  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

  《若干政策》中规定,通过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加大对科技中介机构的支持力度。科技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或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占年度总收入70%以上、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审定,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在哈尔滨市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埠外知名科技中介机构,经审定,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审定,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若干政策》中规定,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以及应届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一年内持科技成果进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科技企业的,经评审,通过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支持,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小额贷款贴息担保支持。

  加大埠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

  《若干政策》中规定,重点围绕全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金融、投资等现代服务业急需的紧缺人才,加大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个性化服务,由人才服务机构全程跟踪协助办理各项手续,各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不受编制、工资总额、户口等限制,实行特事特办。需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按引进单位经费渠道解决。

  鼓励科技人员合理流动

  《若干政策》中规定,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市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在民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经市人社主管部门批准可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3年,3年内原单位实行竞聘上岗的可参加竞聘,竞聘上岗后工龄连续计算,并履行新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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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