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9日讯 为进一步提高双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保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省《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双鸭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一)各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6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05元。
(二)各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35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1800元。
(三)各县按照省低保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财力可能,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政府自行确定,以正式文件报市民政局备案后执行。二、调整时间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三、有关要求(一)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坚持低保对象定期审查和动态管理制度,做到应保尽保,防止错保和漏保现象发生。 (二)各县、区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及时足额将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确保专款专用。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