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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热追究刑责法规首次在哈实施 禁止7种窃热行为举报有奖
2013-01-11 09:07:40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宋永滨 王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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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1日讯 9日,哈市在全国首个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开始施行,窃热金额的认定将有法可依。

  据了解,近年来,哈市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的行为十分严重,去年,哈市公安局查处洗车行、酒店等违规用热49件,为企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百余万元。但是,由于打击窃热的适用法律缺失,尤其是认定被盗取热能热水数量及价值十分困难,致使警方在办案时很难追究刑事责任。

  为维护正常供热秩序,保护市民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哈市依据相关法律,经过各方专家一年多的努力,在全国首次制定出《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及《关于办理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犯罪案件认定被盗取热能热水价值的若干规定》,于1月9日开始正式施行。

  七种行为被禁止

  按照《通告》,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或加装放水装置,获取供热热能、热水;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加装循环水泵;擅自将供热用散热器改装为换热器,将供热热能用于其他用途;采用热计量方式计取热费的,擅自拆除、损坏、改装、跨越供热计量装置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供热计量装置正常使用,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瞒报用热面积;已办理停热或被供热企业停热,在停热期间擅自恢复供热等七种行为被禁止。

  《通告》规定,发现窃热行为,供热单位可现场制止并根据合同约定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终止供热,收取应缴费用和违约金。因停止供热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违法用热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公安部门按照窃热的金额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市民举报可奖励

  《通告》还规定,供热单位人员内外勾结、教唆他人或为他人盗取供热热能、热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的,由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以暴力、威胁、殴打、辱骂方式阻碍或拒绝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鼓励对窃热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受理部门为举报者保密。

  举报电话

  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  87390010

  市公安局经保支队  84694157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