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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间确定 警方发布燃放十项注意
2013-01-20 15:22:54 来源:东北网  作者:岳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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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20日讯(记者 岳云雪) 20日,哈尔滨发布了《关于201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规定,本市建成区内,2013年2月3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2013年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期间,除2013年2月9日(农历除夕)全天外,每日6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警方提醒市民按照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资料图

  据警方介绍,烟花爆竹危害极大,据统计,仅道里区从2008年以来就发生因非法烟花爆竹引发爆炸火灾事故10起,死1人,伤20余人,直接经济损失百万余元。2011年11月8日,道里区新发镇长岭屯发生一起因非法制造爆竹而引发的爆炸事故,一间民房被炸毁,1名工人当场被炸死。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哈尔滨市政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关于201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

  《通告》规定,本市建成区内,2013年2月3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2013年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期间,除2013年2月9日(农历除夕)全天外,每日6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通告》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或者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法定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大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行人多的街道、广场;步行街区、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场所;房顶、阳台、窗口、楼梯、走廊;棚户区、柴草垛堆放地。

  《通告》还对禁止燃放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作出规定。禁止燃放超大“二踢脚”、拉炮、纸手榴弹、摔炮、擦炮、超大礼花弹和单体药量超过30克的双响炮等烟花爆竹。

  《通告》规定,在距离棚户区50米、柴草垛30米、高层建筑20米区域,距离加油站、加气站、化工厂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100米区域,距离高压线、变电站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20米区域,以及住宅小区楼院内,可以燃放鞭炮,但不得燃放向空中发射的礼花弹、“二踢脚”等烟花爆竹。燃放烟花应当到空旷、开阔的广场,沿江堤岸或者各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

  据了解,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段,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根据各地区实际合理划定并公布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方便广大群众到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

  公安机关将对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警方发布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十项注意:

  一、应选择在合法销售网点购买正规产品。

  二、不购买、不燃放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三、注意储运安全,存放时应远离火源。

  四、不要在禁放时间、禁放场所和区域燃放。

  五、不要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六、燃放时应严格按产品说明操作。

  七、儿童在燃放时应有成年人监护。

  八、燃放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在明确原因后妥善处理。

  九、燃放时应避开可燃物,防火引发火灾。

  十、参加公共活动不得携带烟花爆竹。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