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月23日讯 日前,哈市法院公布去年审结的七大典型民事商事案件。2012年哈尔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22032件,审结买卖、借贷、破产、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各类经济案件18240件,依法处理争议标的额33.7亿元,盘活呆滞资金5.8亿元。
哈市法院公布去年七大典型民事商事案件
合同纠纷
酒驾肇事竟要保险公司理赔没道理
蔡某为自己的一辆货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2008年12月12日15时许,蔡某雇佣的司机高某酒后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投保货车,在冰雪路面上超速行驶,转弯时在公路左侧行驶,致使与对向李某驾驶的超员行驶客车相撞,造成5人死亡、24人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蔡某因是雇主,赔付伤者后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932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据此,酒后驾驶机动车系法律禁止行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已向蔡某提示了免责条款内容,即使保险公司未将饮酒驾车的定义、法律后果等向蔡某作明确解释,蔡某亦应知道饮酒驾车的含义及对社会的危害,而不会对该免责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据此驳回蔡某诉讼请求。
亚克力玻璃密封胶脱落追责
判维修
2004年末,原告哈尔滨某公园与被告上海某科技发展公司签订《供货安装合同》,由被告为原告的海游馆建设项目的展示槽提供亚克力玻璃,并负责安装。投用后,双方因水池亚克力玻璃密封胶脱落及亚克力玻璃存在气泡和杂质是否为质量问题发生争执。在诉讼中,被告申请鉴定亚克力玻璃质量、密封胶脱落原因及维修费用,但目前国内无法鉴定,鉴定程序终结。
法院认为,虽因技术原因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但人民法院应通过分配举证责任查清事实,明确双方的责任承担。据此判决,被告对施工的公园水池亚克力玻璃密封胶脱落问题予以维修,并更换存在气泡、杂质的亚克力玻璃。
为场地租金两家掐架三年多
终讲和
2007年10月,北京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哈尔滨某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筑面积65314.15平方米的商业广场,租期20年。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在消防工程验收、双路电路、停车场改造等问题上发生争执,投资公司据此拒付租金。商业公司以其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给付拖欠租金和赔偿金。
法院审查发现,两家公司均是哈市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双方纠纷发生三年多来始终未能妥善解决。表面看争议标的额是一个多亿,实际涉及双方利益达十几亿元,且牵涉240多家商户。双方都坚持自己有理。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了最终的调解方案。
粮库失火要保险公司赔利息挺无理
2006年12月,哈尔滨某县粮库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三份财产综合险,保险公司向粮库签发了三张保险单。2007年7月23日,粮库下属的一个代储粮库发生火灾,经实地测量确认火灾中粮食损失4580吨。粮库多次要求保险公司处理,保险公司于当年9月13日才向粮库下达损失水稻处理通知书。2009年7月粮库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变更赔偿理赔款,利息要求为执行终结时的实际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粮库与保险公司所签三份财产保险单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按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因此案未核定实际损失,故粮库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利息损失无理,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粮库损失5057133.95元,驳回粮库其他诉讼请求。判后保险公司上诉,经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粮库120万元。
商标侵权
恶意抢注知名商标反咬侵权被驳回
吕某自行设计某图形商标,于2007年1月25日申请,并于2010年2月14日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三十六类。后吕某发现哈尔滨某银行在其招牌、行徽、对外宣传、内部文件等诸多地方使用与吕某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识。吕某认为哈尔滨某银行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哈尔滨某银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吕某合理支出1万元。
被告哈尔滨某银行称,该银行使用的标识是其在2006年委托广告公司设计的,对该设计成果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取得时间是2006年8月10日,使用时间是2006年11月17日,早于吕某申请涉案商标时间,属在先合法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哈尔滨某银行对涉案商标享有著作权,其在2006年11月的国际展览中公开使用和获奖,其使用涉案商标在先,且经使用使涉案商标具有著名商标的法律属性;吕某注册商标侵犯哈尔滨某银行的在先著作权,违反诚信原则,是恶意抢注知名商标。原告吕某关于哈尔滨某银行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不成立,不应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判决维持。
冒牌珠宝不合格损正牌声誉判赔偿
深圳大盘珠宝公司拥有“嘉华”与“华”注册商标专用权,2011年2月从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相关网站获悉,林某经销的“嘉华珠宝”翡翠产品不合格,并被公告。大盘珠宝公司认为,林某擅自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牟利,且影响原告声誉,遂起诉至法院。林某认为,原告的业务范围不包括翡翠类饰品,故使用涉案商标行为不构成侵权;且销售的翡翠类产品已被哈市工商局扣押,不存在继续侵权可能。
法院认为,林某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林某销售的使用“嘉华”标识的商品质量被指不合格,遭到多家媒体报道,给原告造成恶劣影响。法院据此判决,要求林某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判后被告不服,二审判决维持。
饭店里开商店所卖商品侵权被追责
2010年初,蔻依公司发现黑龙江某饭店销售标有与蔻依公司注册商标“CHLOE”等相同标识的商品,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认为,涉案商品系由承租其饭店场地经营的某百货商店销售,如侵权应由该商店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侵害了蔻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被控侵权产品系由承租被告经营场地的百货商店销售,但被告与该百货商店之间存在内部经营管理关系,据此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