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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加装循环泵等7种窃热行为将“计价”追责
2013-01-25 09:46:10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刘述波 赵渤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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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25日讯 24日召开的全市供热工作会议,下发了由市住房局、公安局等6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办理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等违法案件认定被盗取热能热水价值的若干规定》,对于加装循环泵等7种窃热行为,将按照窃热“价值”追责。

  据介绍,近年来,哈市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的违法行为十分严重。由于适用法律缺失,尤其是认定被盗取热能热水数量及价值困难,致使此类案件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窃热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根据《规定》,今后对于有直接证据证明盗取热能、热水时间和价值的,将按照直接证据认定。对于无直接证据证明的,则按照以下方法认定:如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盗取供热热能的,盗热时间按照建筑物建成时间和供热管线建成时间两者中较晚的年限计算,年度盗取热量价值按用热建筑使用面积乘以当年热费标准计算。对于擅自加装循环水泵的,年度盗取热量价值按热量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热量减去同类房屋平均用热量的差值与物价部门颁布当年计量热价乘积进行计算。

  七种行为将被视为种窃热

  1.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或加装放水装置,获取供热热能、热水;

  2.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加装循环水泵;

  3.擅自将供热用散热器改装为换热器,将供热热能用于其他用途;

  4.采用热计量方式计取热费的,擅自拆除、损坏、改装、跨越供热计量装置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供热计量装置正常使用,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

  5.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瞒报用热面积;

  6.已办理停热或被供热企业停热,在停热期间擅自恢复供热;

  7.采用其他方式盗取城市供热热能、热水。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