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30日讯 (记者 侯巍)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以尊重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为主线,其中对逮捕措施作了许多新规定,立法意图和目的是尽量较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前羁押。省人大代表曹丽建议,检察机关在全省范围内严格执行新刑诉法,加强规范对逮捕措施的使用;开展专项检查,以更好的督促、落实、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省人大代表曹丽。东北网记者 侯巍 摄
曹丽代表说,以往逮捕是犯罪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使其处于被羁押状态,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形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一般要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为止。在实践中,存在对逮捕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对逮捕条件和证据标准掌握不严,造成了判前羁押率过高的问题。
曹丽代表建议,对检察机关严格执行新刑诉,规范逮捕措施,减少判前羁押。要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转变观念,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细化无逮捕必要的规定,准确把握无逮捕必要条件。要建立侦查机关逮捕必要性提请前论证制度。通过检察机关和个法律行业的共同努力,的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必将使我国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道路上迈出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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