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  政策
搜 索
我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19日实施 赔偿有争议可到物价部门调解
2013-02-18 06:10:19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贾杰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2月18日讯 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就赔偿金额发生分歧怎么办?邻里之间漏水造成损失产生争议如何处理?19日,《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明确了争议调解的具体流程。过去,当事人对价格意见不一,产生矛盾纠纷,往往只能通过诉诸司法诉讼解决。《办法》施行后,当事人双方只要愿意,就可以直接向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免费调解价格纠纷、矛盾。

不要再吵了,这个“疙瘩”我帮你们解开。

  赔偿争议

  可先找物价部门后找法院

  以前,楼上跑水造成楼下房子被淹,如果当事双方在赔偿金额问题上难达成一致时,缺少一个方便快捷的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的途径。再比如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争议、交通肇事车辆等财产损失争议产生分歧,走诉讼途径成本高、时间长、程序复杂。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就是在各类市场主体遇到与价格有关的“烦心事”,可以通过价格部门进行价格争议调解。

  今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机构将担负起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工作。根据《办法》规定,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具体来说,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该向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办理。

  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愿或者调解不成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可以做出价格争议处理意见,指导争议双方解决争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就价格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争议、交通肇事车辆等财产损失争议、居民楼上跑水给楼下邻居造成的财产损失争议、拆迁补偿金额争议等等,当事人双方均可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价格调解

  双方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目前全省共有县以上价格鉴证机构140多家,遍及全省各地,为当事人解决价格争议提供了极大便利。并且价格争议调解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面向社会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不向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收取调解费用。但是,调解过程中确需要聘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调解,以及需要进行质量、技术等专业检测、鉴定及价格评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争议责任方承担。另外,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即便情况特殊的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办法》要求,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双方都同意接受调解处理;申请人、被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具体的申请要求、确切的事实依据;有关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的价格或者损失金额存在争议。

  《办法》还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价格问题产生的争议,均可以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但有8种情形不属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一是争议双方责任归属判定;二是争议事项涉及的财物、权利及其质量技术等级、品牌、型号、数量等状况认定;三是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四是涉嫌违法,依法应立案查处的;五是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六是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七是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的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八是不宜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