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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民举报假劣伪最高奖50万 九类食品安全问题重处
2013-02-20 07:15:23 来源:大庆日报  作者: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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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20日讯 以往,市民在超市购买到过期、变质食品,都会找经营者讨说法,费了很大劲,也只能获得所购商品十倍金额赔偿,还有很多市民怕麻烦,直接放弃了维权。今后,这一局面将有所改变。

  19日,记者从大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了解到,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大庆市食安办出台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细则)》,对举报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最高可奖励50万元,而对于举报过期变质食品的消费者,奖励500元。

  对举报查证属实要奖励

  大庆市食安办常务副主任张永森说:“食品安全是全民都不能忽略的大问题,从大范围划分,包括食品生产、加工、种植、运输和销售环节,经过层层环节,最终才能变成大家餐桌上的美食,每个环节都不能出现任何问题。”

  “之前接到过很多举报电话,多数举报人担心自身安全,留下假联系方式和比较笼统的举报地点,这给执法人员查处带来了诸多困难。”张永森说。

  在此,他提醒市民,举报违法行为前,一定要明确具体举报对象,提供的线索,之前应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而对于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问题,他说,市民完全可以放心,既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如举报人实名举报,经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在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匿名举报人需提供一个六位数的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事件经监管部门查证属实,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凭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领取奖金。

  同一违法案件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只能奖励最先举报的居民;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联名举报同一违法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最高奖励金额50万

  张永森告诉记者,对市民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对举报人将按照罚没款金额比例,政府给与一次性奖励。违法犯罪行为涉案金额越高,举报人得到的奖金就越高,最高可获得50万元奖励。

  针对罚没款金额较低,但性质恶劣,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给予举报者1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

  张永森说:“对罚没款金额不足1万元的,将给予500元的奖励。此项规定,主要是针对市民在商场超市购物,购买到变质、过期、混有杂物和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只要居民留好证据并拨打举报电话,一经查实,便可获得500元的奖励。”

  与此同时,市食安办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此类人员举报出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在按照上述规定的奖励基础上,额外给予1万至5万元的奖励,但对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专家解读】

  这些要知晓:九类问题市民可举报

  张永森说,食品安全重于一切,在各大监管部门的严管严控下,仍然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这就需要全民参与,共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市民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可从几大环节着手:

  1.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销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比如马酸二甲酯(俗称“霉克星”),主要作用是防腐、防虫,它其实是一种工业消毒剂,绝不允许使用在食品中。但由于防霉效果好,一些不法厂家将其添加到糕点、月饼及麻辣小食品中,对人体危害极大。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无证或无照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

  9.其他涉及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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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