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我省试行校外托餐管理办法 校外餐桌食品留样进货留底
2013-02-20 07:28:24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郜天一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新规:

  采购记录、票据至少保存2年

  从业人员须持健康证明上岗

  每天晨查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食品留样并保存48小时以上

  东北网2月20日讯 近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并试行《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今后,校园外“小餐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须索证索票,从业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且每天早晨检查健康状况。

  《办法》规定,校外托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食品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学生法定监护人需要与校外托餐机构签订学生供餐服务合同,经营者应就其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校外托餐机构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持证上岗;每天早晨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有咳嗽、发热、腹泻或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并保留记录,有这些症状者不得从事膳食的制作、分装、发放。

  此外,“小餐桌”需对食品留样,每份样品不少于100克,并保存48小时以上。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校园外“小餐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相关链接:

  黑龙江省“小餐桌”添紧箍咒 发现违规可向药监部门投诉

  《黑龙江省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开始试行,该试行办法规定,“小餐桌”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才可经营,原料、添加剂等要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以保证食品安全,从业人员还要每天早晨检查健康状况。【详细阅读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