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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率先实施排污许可 并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2013-02-20 09:14:02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薛婧 王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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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日报2月20日讯 新修订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20日公布实施。哈尔滨市规定,在居民居住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这一规定填补了省内排污许可的立法空白。这是记者从哈尔滨市环保部门19日召开的新闻沟通会上获悉的。

  据悉,修订后的《条例》适用范围更大,由原来的“本市市区”扩大到“本市建成区和县(市)镇建成区”。《条例》规定,在居民居住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未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据介绍,新修订的《条例》注重源头控制。《条例》规定,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将住宅楼和商业经营用房实施分开规划建设。该项规定由此成为解决居民区内噪声、油烟扰民的根本途径。为了让购房者在第一时间知道所购房屋禁止开办哪些项目,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和居住区内的其他房屋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告知购房者各种类型房屋所对应的禁止项目内容。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