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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节关注:离婚率上升折射婚恋观变化 妇女维权须关注
2013-03-08 11:13:57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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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8日讯(记者 印蕾)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际,男女平等话题受到关注。一份来自黑龙江省妇联权益部、省婚姻家庭研究所的报告显示,近年来,黑龙江省离婚率逐年上升,由此带来的妇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不容忽视。本网记者邀请法律专家对报告的有关内容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了剖析。

法律专家为女性维权提供咨询。东北网记者 印蕾 摄

  离婚率不断上升 协议离婚成主要离婚方式

  报告显示,1985年,黑龙江省离婚率为1.15‰,1990年上升为1.55‰,五年期间上升了0.5个千分点;随后仍持续上升,到了1995年为2.00‰,增速和上一个五年基本持平;1995年到1997年间,离婚率增速放缓;1998年到2003年间,离婚率保持相对稳定,在2.00‰上下浮动;从2004年开始,黑龙江省的离婚率快速上升,2011年已经达到3.95‰,是1985年的三倍还多。

  从数据上看出,1985年法院协议/判决离婚占到了总离婚对数的绝大多数(76.63%),超过3/4,登记离婚所占的比例仅为23.37%。从1998年开始,法院协议判决离婚的比例开始逐年下降,登记离婚比例占到了大多数(52.98%)。到了2011年,法院协议判决离婚的比例仅为23.31%,准予登记离婚的比例则为76.69%,超过3/4。婚姻当事人越来越倾向于选择登记方式离婚。

  离婚原因折射婚恋观念变化 “假离婚”现象值得关注

  报告对离婚原因进行分析后认为,家庭责任感淡化、婚恋观念变化、家庭经济困难、婚外情因素、草率结婚和政策性离婚是离婚的主要原因,其中,婚恋观念变化和“假离婚”现象尤为值得关注。

  报告认为,随着社会发展,以往“离婚没好人,好人不离婚”以及“从一而终”的传统婚恋观念已经被追求情投意合,平等自由而代替。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婚姻质量、感情需求和爱情期望也有所上升,现代人更重视生活的幸福度,更关注个人的感受,更强调感情的融合,志趣的相投,夫妻间的交流等精神生活上升到首要需求,已经不再满足于高稳定、低质量的“维持”式婚姻。社会对于离婚宽容度也大为增加,不会因为离婚影响当事人的自我发展,这些都导致家庭发生矛盾时当事人选择离婚的后果发生。

  近年来,政策性离婚导致离婚率大幅攀升。目前,黑龙江省部分补贴和福利政策是以“家庭户”为单位,如职工热费补贴政策、低保政策、货币化分房补贴政策、首套住房利率优惠政策、房产买卖契税、房产限购政策等。不少婚姻当事人选择通过“假离婚”的手段,得到这些政策带来的福利。

  以职工热费补贴政策为例,黑龙江省绝大多数市地的热费补贴以户为单位发放。一户多职工的,按职务高者确定,不得重复发放,享受补贴的职工需出具家庭其他成员未领取热费补贴的证明。因此,夫妻双方为了在各自单位都享受到可观的热费补贴,选择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近年来,夫妻双方工作在机关、事业单位的,离婚数量明显增加。部分企事业单位因财政困难等各种原因,还是按照传统的“报男不报女”政策来执行,致使哈尔滨市道外区出现中小学女教师为报销供热费而“集体离婚”的现象。

  近年来,房价不断上涨,房产已成为部分家庭投资的主要产品。随着房产限购政策、首套住房利率优惠政策和房产买卖契税等相关政策的出台,“离婚”成为部分家庭为购房而作出的选择。很多当事人为了规避房产限购政策,将所有房产过户到一人名下,办理离婚手续后,另一方还可再次购买房产。同时,还可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相关政策还规定,首套住房按照0.5%收取买卖契税,二套住房按照1%收取契税。夫妻离婚后,一方以无房名义购房,可享受首套房买卖契税的地税率优惠。由于“认户不认人”,2010年,受到房产政策的影响,特别是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的上调,登记离婚出现了“井喷”现象。


 

  离婚导致妇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多措并举助妇女维权建和谐家庭

  报告显示,离婚导致妇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生活中,女性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抚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的义务,因而延误了个人的发展,为家庭资本的累积贡献巨大,一旦感情发生破裂,这种非物质性的投入根本无法计算和衡量,却可能会处于没有立足之地、分不到实业经营权、固定财产的窘境之中,而且很难得到离婚经济帮助。

  报告显示,在房产分割中,归男方的较多。登记协议离婚案件中归男方所有的是女方的1.3倍,法院协议分割中归男方所有的比例高于女方0.7个百分点。实业经营权的分割中,归男方的较多。登记协议分割中归男方所有的是女方的1.5倍,法院协议分割中归男方所有的是女方的5.5倍。固定财产的分割中,归男方的相对较多。登记协议中归男方所有的是女方的1.2倍,法院协议分割中归男方所有是女方的1.4倍。在家庭存款协议中,归男方的较多。男方所有是女方的2.2倍,在协议离婚中,大多数妇女得不到经济帮助,仅有4.5%的男方会给女方一次性经济帮助,0.5%的会按月支付;在法院协议中,7.7%的男方会给女方一次性经济帮助,1.0%的会按月支付。

  长期参与妇联组织法律维权咨询活动的,黑龙江蓝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文卫告诉记者,许多离婚案件中,女性为追求幸福的婚姻和充实的精神生活,体现出的个性解放和对高质量婚姻的追求,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但离婚后妇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仍然不容忽视。要充分保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女性自身也应该提高维权意识。例如,如果夫妻双方因女方遭家庭暴力而离婚,女方就应注意收集证据,特别是当家庭暴力发生时,要果断报警,请警方取笔录,将证据固定下来,更能帮助女方在离婚时得到损害赔偿。广大女性还应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熟知法律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保障女性的财产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妇联组织和有关部门应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普及法律知识。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正面引导夫妻创建和谐家庭、平安家庭。依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司法所等基层组织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家庭矛盾及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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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逢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