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29日讯 一对夫妇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女儿所有,如今男方后悔,欲改变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归属权,却因超过1年的起诉期限而无法实现。
2004年,刘宇与张妍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二人位于道外区的一处50平方米的房产归到女儿晓晴的名下,晓晴与张妍生活在一起。7年的时间里,刘宇每次想到这处房产,总觉得既然已经彻底了断,就该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份”。于是他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的内容,打算和前妻重新分割此处房产。
法官认为,刘宇的这项要求属于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刘宇的该项诉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年限。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刘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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