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16日讯(解娟 李继华 记者 岳云雪)16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宛喜有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刑。被害人曾被评为“感动龙江”年度人物
法院公开宣判。解娟摄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宛喜有在未向五常市冲河镇旭日村村委会提出申请,未获得村、镇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旭日村村委会办公室西侧建房地基,被土地部门通知停建。
2012年9月13日上午,旭日村党支部书记被害人李淑芬(女,殁年61岁)为给村民建设篮球场、健身器械活动场地,向镇政府请示后,组织人员将宛喜有私建的地基平掉。同日上午,冲河镇政府领导出面协调处理宛喜有私自建房地基事宜,并给宛喜有1万元的补偿款,宛喜有表示同意并接收补偿款。但宛喜有仍对李淑芬不满。当日15时许,宛喜有在村民王某家小卖店拿了一把尖刀来到村委会找到李淑芬。宛喜有持尖刀向李的胸部、腹部等部位刺12刀,导致李多脏器损伤失血当场死亡。其间,被害人宋某某上前阻止,宛喜有刺宋某某左臂一刀致轻伤。宛喜有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于当日22时许将宛喜有抓获。
被告人宛喜有,男,1974年生,农民,2004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害人李淑芬原系哈尔滨市某信用社办公室主任。她曾在冲河镇旭日村下乡,2007年退休后被村民代表联名请回村里带头致富。在担任村支书五年中,李淑芬个人捐资为村里修桥、打深水井、帮助村里安装有线电视,为村里出资累计24.1万元,村民人均收入从5000元增加到近万元,在村民中享有很高声望。曾被评为2011“感动龙江”年度人物、2010年省、市三八红旗手、2013年市三八红旗手标兵、2012年市34届劳动模范。
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宛喜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宛喜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