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4月27日讯 26日,《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禁在水源保护区设排污口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用水量已达到或超过用水问题控制指标的地区,应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用水;用水总量已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应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用水。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制订全省行业用水定额并适时修订。
从江河取水需申请许可证
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擅自取水的,将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窃水补交水费后还罚款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应分户安装计量设施;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自动监测设备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处以直接排放总量水费的2倍罚款;窃取水资源的,补交水资源费,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的,处以售出总量或改变用途后的用水总量水费的2倍罚款;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或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业应采取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违反规定且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禁开采区取水最高罚10万
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新增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或原有取水设施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关停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取水设施,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超范围采砂最低也得罚5万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采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的;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的水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进、采石、取土等活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逃费
清雪不及时
最高罚20万
目前全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4300公里,跨入全国先进行列。《条例(草案)》规定,当高速公路路面存在积雪、积冰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清理。对未及时修复路面损毁、清理冰雪等违反养护作业规定的行为,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收费口拥堵
启用便携收费机
《条例(草案)》规定,高速公路应逐步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对货运车辆可采取计重方式收费,对客运车辆可按照车型方式收费。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7座以下(含7座)的载客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车流量的需要,开通足够直至全部数量的收费车道,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必要时,采取调整进出收费车道、启用便携式收费机等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因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确需快速疏导、分流车辆的,省政府可决定临时免费放行车辆。
超载车须
自行出钱卸货
《条例(草案)》规定,超限超载车上高速须自行出钱卸货,执法人员应将卸载超限超载货物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避免处罚后的车辆继续超限超载行驶。
对未经许可超限运输、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行驶或租借、转让和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并根据不同情形对超限运输货车驾驶人采取取消从业资格,对运输企业采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严格的处罚措施。
建违规车辆
黑名单数据库
《条例(草案)》还规定,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不得逃交、少交、拒交车辆通行费;调换或使用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凭证;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故意堵塞高速公路收费道口;侮辱、威胁、殴打高速公路收费人员;以跳秤、垫秤等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或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等。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以及违规车辆黑名单数据库等制度;对两次以上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并向社会公布。
两次以上
车辆禁上高速公路
今天,《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