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14日讯 13日,哈尔滨市仲裁委公布了全国最新旅游合同范本,并进行了专家解读。今后,出游在外,与旅行社有纠纷,可以采取仲裁的办法解决了。
强迫游客购物
属违约行为
仲裁专家介绍,旅游合同中,对旅行社要付的责任必须明确。
其中,旅行社未经游客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如果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将游客转团、拼团的,游客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游客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游客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游客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游客予以赔偿。
出发前一周退团
游客需赔偿
游客违约也要赔偿。游客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游客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用以后,必须在游客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游客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另外,合同中还要有协议条款,其中,内容应包括旅游时间、旅游费用及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个人旅游保险、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拼团约定、黄金周特别约定等。
在争议的解决方式中,如果需要仲裁,可标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行程单不能用
不确定性用语
行程单,是旅行社必须要提供给游客的,行程单还要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这也是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旅游行程单中,旅行社还必须标明10项内容。让游客明白出游。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能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行程单中须标明的10项内容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算,含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要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
5.用餐安排及标准须明确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要签约时向游客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游客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