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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出台新规:“城市管家”履职不当将被问责
2013-05-17 09:16:24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路维滨 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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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17日讯 为构建“大城管格局”,哈尔滨已将市建委、市交通局等12个部门纳入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对象。16日,哈尔滨又在此基础上出台《城市管理工作行政问责规定》,提出对城市管理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中发生的五类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情形,予以行政问责。此举旨在杜绝推诿扯皮、管理失位等情况的发生,推进城市管理、监督责任落实到位,整体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按照《规定》,责任单位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按照以下程序予以问责:

  哈市各级行政问责决定机关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行政问责工作。由哈市城管部门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履行城市管理、监督、执法职责情况进行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督办考评,对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向市政府提出问责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哈市监察机关或相应行政问责决定机关启动行政问责。由相应监察机关或行政问责机构负责调查并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相应行政问责决定机关作出行政问责决定后,由监察机关或行政问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并于15日内将行政问责处理结果报市城管部门和市监察机关备案。

  对被问责人员同时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理;违反党纪的,移送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对严重影响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启动行政问责,由市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提请市政府领导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五种情形有其一启动问责

  1.对哈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交办案件办结率低于90%的;

  2.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省、市领导批示城市管理问题的整改或整改不达标,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应当受理但拒不受理移交的城市管理问题或未按规定时限整改达标的;

  4.因监管不力,发生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街面秩序以及影响百姓生活的其他城市管理事件的;

  5.《哈市行政问责规定》规定的其他应予以问责的情形。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