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5月20日讯 记者从省诚信办获悉,《黑龙江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暂行)》于17日正式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将对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被依法认定形成失信纪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据介绍,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记录为准。目前,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已拥有企业信用信息、公务员诚信信息、乳制品企业信息、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信用信息5个子平台,共整合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劳动、卫生、海关等30个部门所掌握的32万余户企业3400余万条信用信息以及62个省直部门6千余名公务员的10万余条职责信息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等12个重点领域人群7万余条执业信息。并与浙江、辽宁、福建、深圳、宁波、成都等6个省市实现了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查。
《黑龙江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暂行)》对企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并明确了不同等级失信行为各级行政机关联合惩戒的措施,同时,规定了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的条件和程序。办法规定,对一般失信行为惩戒应采取以下措施:将失信企业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不授予或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对较重失信行为惩戒除包含对一般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外,还应采取:在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中予以严格限制;在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予以严格限制。对严重失信行为惩戒除包含对较重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外,还可采取:对失信企业所有取得的行政许可重新审核;企业不得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依最高法相关规定对失信企业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