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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三者有区别 你会甄别吗?
2013-06-04 10:33:16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刘旭
东北网6月4日讯 在就业择业和签订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会经常在文本中见到“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等字样,你能搞清楚它们的区别吗?昨天,市人力资源市场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解答。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际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质的过程或时间,属于学校教育的范畴。在实习期间,毕业生的身份是学生,而不是单位员工。毕业生与所在的实习单位不成立劳动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规的保护。
见习期——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高校本、专科应届毕业生。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应安排见习,期限为1年。对已从事1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学生,经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见习期满如合格,应对员工办理转正手续,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并确定工作岗位。如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1年,或降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的劳动者。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