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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安全管理规定15日起施行 破坏大坝及设施者将追刑责
2013-06-15 10:41:59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董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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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5日讯 日前,《黑龙江省水库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出台,15日起施行。为保防洪抗汛,禁止破坏水库大坝及设施,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有6种行为之一的,由水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责任编辑:孙岚